宣字〔2013〕7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动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冀教政体〔2013〕37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决定在我校开展评选推荐2013年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根据文件通知精神,联系我校实际,对本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把握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紧密配合把关推荐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1.成立我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评审推荐活动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学工部、团委、思政部、工会、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2.“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指导、组织和协调我校“思政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开展、推荐、上报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群众威信高,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考核和激励等基本制度;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精干的工作队伍;有专项资金保障;有比较完善的宣传教育设施。
3.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思路、新手段和新机制,创造了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校内外产生广泛影响。
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该单位或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反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以及有其他负面影响的。
(二)先进工作者
1.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方向。有优良的政治思想品质,作风正派,社会形象好,群众威望高。
2.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学习并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深入把握新时期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特点,积极探索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
3.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工作踏实肯干,务实创新;能够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关心和帮助学生成长进步,在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
4.从事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年以上,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思想品德高尚,受到师生的信赖和尊重。
近一年内本人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反计划生育或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等不良影响的。
四、评选范围和名额
“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范围:我校各院(系、部)和各单位(部门)。
“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范围:我校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
学校共向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五、评选办法
1.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由我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推荐,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评选条件在教师自我总结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评选推荐,要同时征求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要对主要事迹进行单位内部公示,每个基层党委(党总支)推荐一个先进集体、一名先进工作者。报送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2.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
3.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须写出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填写《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和《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2份。先进工作者需同时提交相关奖励、荣誉的佐证材料。
4.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审查和评选,将评选结果报校党委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之后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六、时间安排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5月2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到党委宣传部,联系电话:8076533,邮箱:ksyxcb@126.com。
七、表彰办法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先进个人授予“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牌、证书。
2013年5月13日